2020-09-17 12:58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肖像在网络上的传播更为便捷,诸如表情包、广告代言等形式,都可能对肖像权人造成比传统途径更大的影响。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统计发现,在该院肖像权侵权案件中,98.7%的被侵权人为演艺界人士,99%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微信公众号、网店中。法官提示,可辨识的肖像能吸引流量、产生价值,如果在使用时突破了肖像权法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出现借他人肖像吸粉、带货,或存在丑化他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明星肖像侵权,公众号、网店是重灾区
自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至今,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件数量在该院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占比居首。绝大多数肖像权权利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既有演艺明星,也有知名主持人、奥运冠军等,不具社会知名度的普通权利人仅占0.4%。经统计,权利人中入选2020年度中国福布斯名人榜前20位的就有9人,有98.7%的权利人处于演艺领域。
而侵权主体中,美容、化妆品行业企业数量居首,占比33.5%。其中,有99%的侵权主体将权利人的肖像使用在微信公众号文章配图及网络店铺商品销售图片中,并大多抱着提升销量、蹭热度等目的。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长新举例介绍,曾有一整形机构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软文,文中使用了热播电视剧女演员秦某剧照,称秦某“保养得当”,并宣传称“不得不说,女明星保养真的很得当,所以今天小编也给大家扒一扒这款抗老精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整形机构的行为构成了对秦某肖像权的侵犯。
当下,打出“明星同款”宣传口号的产品更易获得流量和销量。但赵长新表示,这种行为足以使消费者产生经营者与明星存在代言关系的误认,构成虚假代言。在这类案件中,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肖像使用场景多样且传播影响力更大,不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欺骗的效果,而且还会对明星本人商业代言的诚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当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例如某公司通过P图方式,将知名演员孙某某的7张肖像照片合成至其公司产品图片中,并标注“孙某某携手助力”等字样,将图片长期用于产品推广、招商加盟等商业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加盟商误认为孙某某与该公司存在品牌代言关系,侵权情节严重,行为影响恶劣,故判决该公司承担法定赔偿金额上限50万元的赔偿责任。
即使遮挡面部,也可能侵犯肖像权
“互联网产业融合不断催生出新的商业模式,侵权形态变得越来越复杂。”赵长新表示,随着图像处理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P图、AI换脸等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或恶搞他人肖像的行为也开始出现。
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葛优躺”表情包案件中,涉案表情包未经许可被网络用户长期适用于各类网络场景,甚至出现了丑化,污损肖像的行为。
“每个用户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也可能成为侵权的受害者。”赵长新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取和传播肖像,这也意味着肖像被不当使用的风险在不断增加。网络媒体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成本更低廉,会导致侵权损害后果的显著扩张。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面部形象经过马赛克等模糊处理,但如果法院结合身体形态、着装、文字描述,图片能够被清晰识别为特定人的,也可以认定肖像具有可识别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刘邢结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分析,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由于各类自媒体、网店在使用他人肖像时,或多或少会伴随着商业信息以及引流行为,不能归纳为个人使用或欣赏范围。但结合具体场景,例如粉丝对于偶像的肖像发布,如果是为了肖像权人的合法利益使用,也有可能不被认定为肖像侵权。
赵长新提醒创作者,如果创作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在使用肖像权时就必须取得当事人的授权。社会公众也应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特别是公众人物的肖像,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