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2 15:04
近日,北京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两起居民在户外遛狗未拴绳,导致宠物犬与行驶中的车辆相撞造成伤亡所引发的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因为宠物主人对自己犬只未系牵引绳,未尽到应有的约束义务,是造成宠物伤亡的重要原因,两起案件分别判决宠物主人承担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
名贵泰迪犬被撞身亡
主人索赔4万多元被驳回
甲女士饲养了一只小型泰迪犬。一日,甲女士的丈夫乙先生携泰迪犬外出散步,途经北向路口时,泰迪犬被丙先生驾驶的车辆撞击后死亡。双方未能就调解赔偿达成一致,后甲女士提起诉讼。
甲女士认为,自己饲养的是市面少有的灰色小型泰迪犬,属于名贵品种。并且,因泰迪犬多年陪伴,甲女士一直将爱犬作为不可缺少的家庭成员。爱犬被撞死亡后,自己作为泰迪犬的主人受到了很大的精神打击,主张丙先生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共计43500元。丙先生则抗辩称其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当时并未看到泰迪犬,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地点位于市区马路路口,该路口处商铺林立,商铺南侧即是停车场,因此该路口车流量较大。同时,乙先生并未牵引狗绳,泰迪犬在先行走,并未时刻被乙先生管领控制。乙先生作为具备一般生活常识的公民,应明知在开放公路两侧及事发路口附近不牵引狗绳遛狗的风险。该风险既包括泰迪犬攻击他人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风险,亦包括其因外界因素而造成的自身损害风险,但通过该路口时乙先生并未尽到应有的约束义务。
而对于行经此处正常行驶的车辆驾驶员丙先生而言,在面对未受约束的诸如泰迪等小型犬只时,受制于驾驶员驾驶视野、路口人流及车流等因素,存在难以发现涉案犬或难以预判其动作等情况,此时不应再课以驾驶员超过其合理注意义务之外的过高义务。
因此,丙先生不具有违法行为,且没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田园犬躺在路中央被撞骨折
狗主人被判承担80%责任
2021年4月24日,甲先生于某小区内驾驶车辆行驶时,与道路中躺卧的犬只发生碰撞,造成该犬只多处骨折。经查,受伤犬为居民乙女士所饲养的田园犬“毛毛”,该犬办理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事故发生后,乙女士和甲先生将“毛毛”送往动物医院治疗。后乙女士提起诉讼。
乙女士认为,甲先生驾驶车辆完全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甲先生对“毛毛”被碾压存在过错,自己也因此支出“毛毛”的医药费16098.9元,故主张甲先生赔偿自己医药费。甲先生则认为,乙女士未给犬拴绳且任由宠物犬在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中央长时间停留,导致自己误认为道路中央只是一个黑色垃圾袋或其他物品,且自己有明显采取刹车、避让的行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女士作为所有权人携犬在公共场合时,应当牵引犬只。事故发生时,涉案犬处于无人牵扯状态,且乙女士及其家人放任涉案犬停留或躺卧在小区道路中央,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甲先生作为车辆驾驶人,在小区内这种特殊路段行驶时更应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合理避让道路中出现的车辆、行人以及宠物等。而事故发生时天色未暗,驾驶员视野较为广阔,甲先生应当注意并识别到停留在路中央的犬只,甲先生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由乙女士承担80%的责任,甲先生承担20%的责任;甲先生在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乙女士支付费用。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