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1 18:19
李先生要进入银行的时候,在门口迎面遇到老者王某,他侧身让王某先行并为他撑开门帘——结果之后却被告上了法庭。王某出门时被门前的地槽沟绊倒受伤,要求李先生和银行为此承担责任。北京二中院发布消息说,经过两审,法院认定李先生无需为王某受伤而担责。
案情显示,事发当日,王某在银行办理完业务后走出大门,此时李先生正在进银行,二人在门前相遇,李先生手扶门帘让王某先行,在这个过程中双方身体有过接触。王某迈出大门时,被门前一条地槽沟绊倒。银行的工作人员将王某扶起,家人赶到后将他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
王某欲与银行方协商赔偿,银行方认为王某摔倒是李先生碰撞导致,不应由银行担责。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将银行及李先生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银行选择上诉,北京二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作为经营者,银行对客户办理业务的全程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使客户免受人身损害。本案中,银行在营业时间封锁固定一侧大门,导致门口通行空间变窄,且明知门口地面有落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只设有一定的黄黑相间警示标识,但未进一步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银行对王某的摔伤负有侵权责任。
银行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李先生侧身为王某支撑门帘,并礼让王某先行,后虽与王某衣物略有接触,但王某身体失去平衡时,李先生仍基本处于侧身状态,并未抢行冲撞王某。李先生已尽到社会大众的合理注意义务,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加以苛责,且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他与王某摔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也不属于第三人侵权。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均认定,李先生无需为此担责。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银行已设有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应对路况给予更高的注意,但他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对损害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过错。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银行对王某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对自身损害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