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惹上大麻烦,“挂名法定代表人”不能随便当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3-11-23 20:37

“一不小心”被挂名成了公司的“老板”,“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如何维权?近日,顺义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判令原股东与挂名者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因欺诈而撤销,并涤除原告挂名者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登记事项,用司法力量护航营商环境、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据了解,贾某是某管理公司的唯一股东,该公司经营效益不佳、拖欠员工工资。为规避相关风险,贾某找到中间人,请求其帮忙寻找一名“挂名”法定代表人。2021年5月,中间人联系到了张某,此时的张某正在为信用卡和网贷逾期而发愁。听到“过几个月就换人,且不会产生任何实质影响,仅需在手机认证一下便可得一千元”,张某欣然同意,将其身份证邮寄给了贾某,并在其指导下完成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手续。当月,张某正式成为了该管理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半年后的一天,张某突然收到一份关于该管理公司的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管理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医疗费53674.3元。同时,张某还发现自己还被限制高消费了,而贾某却再也联系不上。张某起诉至顺义法院,请求撤销《转让协议》并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登记事项。

庭审中,张某称自己从未见过贾某,并未在某管理公司担任过任何职务,未参与过任何经营,亦未获取过任何收益,在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前并不知公司有劳动争议纠纷。贾某为了恶意逃避法律责任,花钱委托他人诱骗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中间人对张某隐瞒公司有民事争议的事实真相,并向其承诺挂名法定代表人无风险。张某认为自己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贾某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认为当时其在中介介绍下,与张某就公司转让事宜达成合意,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事宜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张某签字确认,其理应明白《转让协议》中约定条款的含义,张某所说的恶意欺诈无理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贾某称股权转让时某管理公司没有债务,但经法院查明,当时某管理公司已经欠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且之后继续欠付劳动者工资,未有证据证明贾某向张某披露公司债务情况,综合证据情况可以确认贾某以欺诈手段使张某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某管理公司股权。张某要求撤销其与贾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将股东恢复为贾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生效后,法院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积极联动,及时消除了“挂名”对张某带来的不利影响。

顺义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翔鹏提醒,挂名法定代表人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却可能面临承担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的风险与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挂名法人可能还需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他人的挂名“邀请”,切不可贪图眼前利益,一定要谨慎对待。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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