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AI换脸拟声”等滥用恶用人工智能技术侵权行为,最高法依法规制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6-09-07 17:37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表示,为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审判实践,《意见》对滥用恶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区分不同类型作出针对性规定。

一是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等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声音权益的行为。实践中,反映最强烈的是AI深度伪造。比如,AI换脸技术可以无差别地“收割”所有人的肖像,普通人也可能成为深度伪造的“目标”;再如,使用AI拟声技术,花几元钱就能“偷声”,效果足以乱真。近日,新闻媒体还起底了贩卖“AI一键脱衣”软件和教程的黑产链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对此,《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此外,针对社会关注的“AI复活逝者”现象,《意见》也专门作出规定,依法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

二是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当前,出现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以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等现象,对此,《意见》第五条专门作出了规定。

三是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规则。比如,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其被AI换脸造“黄谣”,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责令网络用户停止有关侵权行为,也可以依法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前,利用深度伪造等技术进行诈骗、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果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严惩,追究刑事责任。”司艳丽强调。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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